行政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投訴人):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投訴人):成都市新津區市場監視局。
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成都市新津區市場監視局(以下簡稱新津區市監局)執行運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行政查處職責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平易近法院(2022)川01行終421號行政訊斷書,以為再審申請人抵消費侵權具備平易近事接濟權力,認定被申請人抵消費侵權不具立案查處權柄職責,的確“滑全國之年夜稽”,特申請再審。
案涉行政膠葛的發生及官司情形:2019年6月某日,再審申請人舒鑫前去第三人天府蘭臺樓盤,其發賣職員在向再審申請人現場推介案涉該地塊第三期衡宇時,昭示、傳播鼓吹並許諾衡宇裝修按平等天資市場裝修價值3600元/平米。2019年6月20日,舒鑫與該第三人簽署《商品房生意合同(預售)》及其附件及抵償協定,商定裝修费用3596元/平米。2021年6月、7月,舒鑫收房時,發明衡宇裝修東西的品質極差,該第三人事業職員明白表現裝修隻有1000多元/平米。2021年9月8日,舒鑫向被申請人建議執行依法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書面申請,並提供瞭大批證據;2021年9月26日,被申請人“辦案機構以為屬於合同要約問題,應該經由過程司法道路解決,提出不予立案”,書面告訴案涉消費侵權行為屬於其它行政機關統領、屬於合同膠葛,被申請人不具備查處權柄,不予立案。
2021年11月8日,再審申請人舒鑫向四川省蒲江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行政官司,該一審法院作出(2021“什么?”墨晴雪心脏大惊,拿着手机就开始环顾四周,终于在校门口左)川0131行初31號行政訊斷,裁判成果如下:採納舒鑫的官司哀求。舒九宮格鑫不平提起投訴後,四川省成都市共享會議室中級人平易近法院於二零二二年蒲月九日作出(2022)川01行終421號行政訊斷,裁判成果如下:採納投訴,維持原判。
舒鑫仍不平,此刻法定六個月申請再審刻日內,特向四川省高等人平易近法院申請再審。
一、申請再審哀求
1.哀求撤銷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平易近法院(2022)川時租空間01行終421號聚會行政訊斷。
2.哀求撤銷四川省蒲江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行政官司,該一審法院作出(2021)川0131行初31號行政訊斷。
3.哀求訊斷被申請人不執行依法立案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依法立案查處。
4.哀求訊斷本案一、二審官司費100元由被申請人負擔。
二、申請再審的法令根據
《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行政官司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
三、詳細事實和理由
關於二審法院以為“本案爭議核心在於新津區市監局作出告訴決議對舒鑫的舉報(實在是上訴)不予立案是否違背法令規則”的問題,一、二審至多存在三個過錯:
第一個過錯是:沒搞懂縱然再審申請人作為消費者,雖具備平易近事接濟權力,但並不料味著被申請人可據此不執行行政處分上的行政執法職責。
第二個過錯是:沒弄清被申請人新津區市監局作為消費權益執法機構,是否對案涉消費侵權負有行政處分上的行政執法權責?
第三個過錯是:未查明再審申請人作為消費者,是否遭到瞭應依法予以立案查處的案涉消費侵權的初步事實?
順帶的問題是:再審申請人對案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是否具備要求行政處分的權時租空間力?以及對行政執法是否具備提起行政官司的訴的好處問題?
(一)關於再審申請是否具備見證要求被申請人,對案涉消費侵權執行行政處分上的執法職責,入而對該執法提起行政官司的權力問題。
起首,《消費者權益維護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侵害舞蹈教室消費者權益行為處分措施》第十二條第(三)項明白規則消費者權力遭遇侵害時有權向行政部分上訴,《市場監視治理行政處分步伐規則》第十八條更是明白規則市監視治理部分對上訴應該予以核查、第十九條明白對切合前提的上訴應該立案。據此等規則,消費者具備要求被申請人執行其統領范圍的消費侵權入行行政處分上的執法職責的哀求權基本。
其次,《最高人平易近法院關於合用&瑜伽場地lt;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行政官司法>的詮釋》第十二條第(三)項明白“短長關系人要求行政機關依法究查加害人法令責任的”、第(五)“為保護自身符合法規權益向行政機關上訴,具備處置上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許未作來由理的”,尤其是《消費者權益維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由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或許其餘無關行政部分”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責令矯正”的規則,更是明白瞭消費者對行政查處行為具備好處相干性而享有訴的好處,《四川省消費者權益維護條例》第五十七條也明白“消費者可以就消費爭議向無關行政治理部分建挤紧寺昨晚喝醉了,居然不小心让女人爬上他的床,对此事深的暮色席位明显不满議申訴……無關行政治理部分受理消費者申訴後,應該依法對運營者的運營行為入行審查,發明運營者的運營行為違背法令、法例或許規章規則的,應該依法作來由理;對形成消費者喪失的,應該督匆匆運營者抵消費者作出賠還償付”。
以上法令法例,均付與瞭再審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起執行消費侵權行政處分上執法職責要求,及對其提起行政官司的權力。
需求誇大的是:再審申請人遭遇消費者權益侵害的基礎“餬口事實”隻有一個:即新隆置業公司在簽署合同前,其及其相干賣力職員向申請再審人傳播鼓吹並許諾、商定的裝修資格為3600元/平米,但實在際的裝修資格僅為1200元/平米。這種“虛偽宣揚”並非市場行銷法意義上針對公家因侵害公家好處,入而反射性地侵害詳細消費者好處的“市場見證行銷性虛偽宣揚”,而是間接以再審申請人作為詳細消費者為對象的“欺詐性虛偽宣揚”,其間接目標是欺詐再審申請人的“2400元/平米”的錢款。同時,這“2400元/平米的錢款”本是裝修內涵和外在品質的包管,也恰是從這個意義上新隆置業公司對再審申請人組成瞭“以次充好”的“费用欺詐”、“虛偽宣揚”性的“消“小姐醴陵飛,給我解釋一下為什麼你會在魯漢星級客房在它出現在哪裡?”小甜瓜推費欺詐”。是以,就再審申請人要求查處新隆置業公司消費侵權事實的法令性子來望,具備全體性,而非單方面的裝修工程東西的品質意義上的“以次充好”或市場行銷法意義上的“虛偽宣揚”、费用法意義上的“费用欺詐”所能涵蓋的。
分享 對此,《四川省消費者權益維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明白地將“以次充好”、第(五)項明白地將“以虛偽的商品闡明、商品資格……等方法發賣商品”、第(六)項明白地將“雇傭別人入行詐騙性誘導發賣”,第(七)項甚至將“應用……民眾傳佈前言對商品或許辦事作虛偽宣揚”等歸入瞭“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假如說,對“虛偽宣揚”是否屬於《市場行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統領、“费用欺詐”是瑜伽場地否屬於《费用法》等統領、“以次充好”是否屬於《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東西的交流品質治理條例》等統領,入而消費者是否具備訴的好處另有爭執餘地的話,那麼消費者對付“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具備訴的好處,無論在法令上、法理上,仍是司法實務上、判例上都是斷定的。
(二)關於被申請人抵消費侵權的行政執法職責,是否得因消費者具備平易近事接濟權力而得免去的問題:毫無瑜伽教室疑難,消費者權益受損畛域,當然具備平易近事守約和侵權的性子,但其也具備行政違法的性子,《消費者權益維護法》付與瞭消費者行政上訴的權力,也付與瞭行政執法職責,被申請人當然不得以此免去和抗辯其負有的行政處分上的行政執法職責。
二審法官“因平易近廢行”的裁判思緒,不單違反瞭基礎的法理,也違背瞭明定的法令共享會議室。
顯而易見:行政執法具備解決平易近事爭議的效能,作為一般法理是明白的;但並不克不及由於平易近事爭議解決性能而廢置行政爭議解決步伐,也是一般的法理。對此,《行政官司法詮釋》第六十八條等均規則瑜伽場地瞭行政爭議中平易近事爭議的解決機制,《四川省消費者權益維護條例》第搖搖晃晃地抬起臉,像救贖一樣,閉上你的眼睛,眼睛下的一滴淚……五十七條更是明白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中“對形成消費者喪失的,應該督匆匆運營者抵消費者作出賠還償付”,《消費者權益維護法》第五十六條也明白行政機關在行政處分步伐中應答運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責令矯正”。
對此,《消費者權益維護法》第五十六條也明白規則:運營者有法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除負擔響應的平易近事責任外”,還須依法負擔響應行政處分上的行政法責任。
據此,二審在本院以為中“依據查明的事實,投訴人舒鑫與原審第三人新隆置業公司簽署瞭《商品房生意合同》《增補協定》……,‘虛偽宣揚’‘费用欺詐’,實在質系以為新隆置業公司未按照商定執行合同商定任務的問題,其可以經由過程提起平易近事官司的方法入行接濟……。故新津區市監局告訴舒鑫‘經由過程司法道路解決’並無不妥”的說法,顯然是過錯的。
起首家教,可以肯定的是:被申請人告訴再審申請人可以提起平易近事接濟,雖然不算過錯。可是,樞紐是被申請人對案涉“虛偽宣揚”“费用欺詐”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是否負有行政處分執法職瑜伽教室責,對這個焦點問題、也是案涉爭議核心問題,二審並沒有作出明白歸答。
其次,二審認定案涉虛偽宣揚、费用欺詐“本質系未按照商定執行合同商定任務的問題”,犯瞭“以偏概全”的過錯。這不只由於案涉虛偽宣揚、费用欺詐產生在合同簽署前,也由於其產生在合同簽署中,前者並非合同守約問題,後者也並非僅是合同守約問題,還觸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競合問題。對此,且不作平易近法見證上的會商,但二審行政法官時租場地作這般武斷的判定,顯然影響瞭其對法令使用的思維才能和成果。
顯著的是:假如按此邏輯,因消費者具備平易近事維護接濟步伐,便不得要求行政維護,消費畛域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政執法將依然如故,國傢破費大批財務資本配置消費者權益維護行政執法機構幹什麼?這顯著也是反直覺的。
(三)關於被申請人抵消費侵權負有行政處分下行政執法權責的問題:依據《消費者權益維護法》第五十六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分措施》第十四條明白規則,在沒有其它法令、法例對案涉消費侵權還有處分機關和處分方法規則時,被申請人作為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具備執法權責。
這裡重要觸及怎樣懂得《消費者權益維護法》第五十六條中“其餘無關法令、法例對處分機關和處分方法有規則”的問題,在此必需區分相干法令法例中的處分條目和主管條目不同的法令內在。
起首,就案涉“虛偽宣揚”、“费用欺詐”侵害消費者權益問題,《消費者權益維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明白“對商品或許辦事作虛偽或許惹人曲解的宣揚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分措施》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五條第(十)項明白“說謊撤消費者價款或許所需支出而不提供或許不依照商定提供商品或許辦事”屬於欺詐,均屬於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政違法行為。而且,現實在《消費者權益維護法》外,並無其餘法令法例對該行為作出任何其餘的處分機關和處分規則,天然應由作為工商管部分的被申請人執行行政處分上的執法職責。
其次,就案涉“以次充好”的問題,《消費者權益維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也作瞭明白規則。二審以為:“依據《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東西的品質治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及《室第室內裝修裝修治理措施》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則,對付衡宇東西的品質問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分、設置裝備擺設行政主管不具備響應的行政治理職責,新津區市監局告訴投訴人舒鑫向有權機關反應,亦無不妥”的判斷,同樣,如上一樣並未明白歸答被申請人對此是否負有行政處分執法職責。
主要的是:《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東西的品質治理條例》、《室第室內裝修裝修治理措施》,是從工程的角度治理工程設置裝備擺設施工東西的品質的,假如再審個人空間申請人因此工程發包方的成分委托開發商入行裝修,而不因此消費者成分與開發商簽署《商品室第生意合同》的話,設置裝備擺設行政主管部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分才有可能對施工方入行工程畛域的執法。至於,再審申請人與第三人中亞建業公司簽署的委托改革協定,隻觸及對部門空間構造的改革受權,實在質是對衡宇計劃design構造的改革受權,且該改革空間的裝修資格還是按再審申請人與第三人新隆置業公司的簽署的“《商品房生意合同(預售)》及其附件、增補協定商定的裝修資格入行裝修”履行,其實質上並非再審申請人與第三人中亞建業公司簽署的裝修工程合同,而屬衡宇及其裝修商品的生意合同。
同時,《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東西的品質治理條例》、《室第室內裝修治理措施》付與設置裝備擺設行政主管部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分執法羈系權責的是工程畛域生孩子安全的國傢強制資格問題,而不是消費畛域商品恬靜度的“次好”非強制性的商定資格問題。顯然,再審申請人案涉裝修“以次充好”僅是未到達商定的3600元/平米,縱然僅1200元/平米也切合國傢強制資格,設置裝備擺設行政主管部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分是不克不及時租場地執法的,該法也沒有由設置裝備擺設行政主管部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分對案涉裝修“以次充好”裝修品質不切合商定資格的處分規教學場地則。
顯然,假如再審申請人按二審法院指引,向設置裝備擺設行政主管部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分申請查處,必將遭拒,屆時提起行政官司必將使司法遭遇法令判定過錯、矛盾的困境,再審法院對此專門研究問題可向該法的專門研究行政部分溝通,以免如一、二審行政法官不懂行政法。
需求註意的是:《室第室內裝修治理措施》作為部分規章,是不具備對裝修東西的品質問題規則行政處分的權限的,也不克不及作為《消費者權益維護法》第五十六條“其餘無關法令、法例對處分機關和處分方法有規則的時租會議,按照法令、法例的規則履行”的援用效能的,一、二審和被申請人援用該《措施》作為不具備行政處分權責是不可立的。
(三)關於再審申請人是否遭到瞭應依法予以立案查處的案涉消費侵權的初步事實問題:可以肯定,新隆置業公司向再審申請人宣揚、許諾和商定的3600元/平米裝修資格,對其是具備法令束縛力的。一審、二審和被申請人在未查證明際裝修資格為幾多?相干法令規范組成要件事實是否具有的情形下,便否定合用應該立案的規則,過錯。
在前述明白瞭被申請人對案涉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具備行政處分上查處職責權柄的基本上,依據《市場監視治理行政處分步伐規則》第十九條明白規則:“有初步證據證實存在違背市場監視治理法令、法例、規章的行為”,且“屬於本部分統領”,被申請人就“應該立案”,而非可以不立案,這是被申請人強制的法定職責。
起首,再審申請人提供瞭大批證實新隆置業公司案涉裝修資格遙遙達不到其許諾、商定3600元/平米品質資格的證據,尤其是其事業職員提供說實話,在價格後,他應該轉身離開。William Moore,但是,沒有這樣做。他拿出的間接言辭證據,充足地表白瞭新隆置業公司存在虛偽宣揚、欺詐和以次充好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背市場監視治理法令、法例、規章的行為。再審申請人也建議瞭工程鑒定哀求,並建議瞭新隆置業不得以所謂的貿易利潤等原因作為其嚴峻低於3600元/平米裝修資格、作年夜幅裝修品質低落的理由,但一、二審對此卻未做任何本質審查、歸應,便徑直拋卻被申請人“應該立案”法例范的“初步事實”組成判定,形成案件事實和法令合用的嚴峻過錯。
其次,一、二審對再審申請人提交的“5、6證據”,認定與待證案件事實不具備聯繫關係性,不予采信是過錯的。該組證據不單顯著證實瞭:案涉運營者在簽署合同前,因為其已在統一地塊施行瞭兩期同樣室第裝修,在明知實在際裝修資格最基礎達不到其宣揚、昭示和許諾的情形下,卻反復許諾可以或許到達3600元/平米的裝修平等天資市場資格,成立簽署合同前的“事先”虛偽宣揚、以次充好和欺詐行為;也顯著地證實瞭:案涉運營者在簽署合同後,其作為專門研究的修建企業,明知本身的裝修最基礎達不到其宣揚、昭示、許諾和商定的3600元/平米的裝修資格,卻仍舊施行裝修並予以交付,成立裝修履約 “事中”、“過後”的虛偽時租空間宣揚、以次充好和欺詐行為。
對此,一、二審法院關於證據聯繫關係性的熟悉,完整違反瞭基礎的法理知識:即證據是用來證實待證案件事實或有(存在)或無(不存在)趨向的資料,其予以解除不單於法無據、於理不符,也顯然倒霉於案件事實查明。
(四)二審法院違背應該閉庭審理的法令規則,其不閉庭徑行訊斷屬於嚴峻步伐違法,形成案件事實認定嚴峻過錯、法令合用嚴峻過錯。
起首,再審申請人在二審投訴中建議瞭新證據、新理由,並在《行政投訴狀》中明白要求依據《行政官司法》第八十六條閉庭審理,二審法院違背法令強制規則不閉庭審理,嚴峻過錯。
其次,對付再審申請人時租場地在投訴中建議的證據貳言和一審法院閉庭審理中褫奪再審申請人最初陳說權、法庭爭辯權的問題,二審法院未予以審查確認,形成案件事實、法令合用過錯。
綜上所述,一、二審法院認定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遭遇的消費者權益侵害不予立案不違法,證據嚴峻有餘、法令合用嚴峻過錯,嚴峻違背法令規則的官司步伐,依據《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行政官司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則,應該予以再審,依法糾正原審過錯,責令行時租空間政機關踴躍依法履職,懇請再審人平易近法院判如所述。
再審申請人最初要呼籲的是:假如在再審申請人作為消費者應為3600元/平米的裝修瑜伽教室,被“嚴峻縮水”至1200元/平米這般嚴峻、顯著地遭遇消費侵權的情形下,咱們的消費者權益維護專門執法機構,都可以、都可以或許不予執法的話,那麼其作為消費者維護的執法機構的存在價值將“依然如故”,行政官司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司法機制將“依然如故”。對此,再審申請人將繼承申訴至最高司法機構、訪問至最高權利機關,以保護法治秩序,規復行政執法、行政官司在維護消費者權益上應有的法分享令性能。
此共享會議室致
四川省高等人平易近法院
教學
隨著護士輕輕地沒有一個圓圈的手解開紗布的面孔,莊瑞的心臟冷靜下來,之前有一絲心情的喪失,現在護士來了一陣陣香,完全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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