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長情婦賄賂案的“案外之意”

12月3日,廣州市衛生局原副局長邱春雷涉嫌納賄415萬元一案在廣州市中級國民法院開庭。檢方指控邱春雷的納賄款中,有410萬元是來自其當醫療裝備供給商的情婦曹淑君。曹淑君賄賂案近日也在廣州中院二審,其一審被荔灣區法院認定賄賂多人合計528萬元,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12月10日《南邊都會報》)

情婦給情夫賄賂,看上往有點不成思議。這能夠源於人們對權色買賣的習氣性見解,感到本該用身材換取好處的女人,怎樣會做貼錢的生意?實在,這起賄賂案仍是沒有離開權色買賣的套路,隻是想把這種生意做年夜的女配角左右開弓——以情色搭橋,用金錢展路。絕對於528萬元的收入與4500多萬元的獲利,這筆生意最基礎沒有倒貼。

作為納賄賄賂案,這是一個不算復雜的案子,按涉案金額,在以後也算不上驚心動魄的年夜案。但這個案子的犯法情節,或可作為市場經濟起步價段,不合法競爭的典範。集中反應出在市場經濟年夜潮中,某些所謂有“人脈”的創業者敏捷暴富的發傢之路;足以解開為安在統一條起跑線上,有人賺的盆滿缽溢,有人卻虧的窮途末路,而更多的人半逝世不活、寸步難行?

假定供給商曹淑君與副局長邱春雷隻是要好的伴侶,並無不合法男女關系;假設女方沒有向男方賄賂;再假定供給商曹淑君僅憑副局長邱春雷的體面,應用其手中的權利停止好處交流,沒有給相干職員賄賂,那麼,就很能夠如人們罕見的商場自得者,以所謂的“人脈”混的風生水起。從這個意義上說,此中的賄賂是基於一種權利關於社會資本的潛規定。假如規定是公然、公平、公正的,任何一條都是不克不及被金錢擺佈的。

而這個案例,隻是究查納賄賄賂的刑責,法令還無法觸及此中包括的潛規定。但這種潛規定對市場經濟的迫害,對一切創業者的不公正,對勤奮致富的衝擊是非常繁重的。就如這位醫療裝備供給商,無需具有傑出的營銷才能,無需顛末艱難的盡力,隻要熟悉一個衛生局副局長,就翻開瞭生意的最佳通道。僅憑副局長在廣州市衛生局體系多個職位任職的經過的事況,讓她熟悉瞭花都、從化、增城等多個區衛生局的局長,鎮衛生院的院長等人。顛末副局長幫她“打召喚”,並應用下層醫療專項資金分配權停止好處交流,曹淑君所掛靠的醫療裝備公司多年間中標瞭上述3個區多個醫療裝備采購項目。

固然此中在各個環節中觸及到賄賂,那也能夠是曹淑君出於商人的天性,更具有本錢認識罷了,而這種簡直習以為常的“生意經”,可以說是不少爆發戶的生財之道。隻是所謂的“人脈”沒有與不合法男女關系掛鉤,而“賄賂”則更多地表示為投桃報李罷瞭。那麼,這種損壞社會公正,有損市場競爭規定的權利潛規定,會不會遭到法令的處分,隻取決於此中的細節有沒有冒犯刑律,而不是這種潛規定自己。

是以,關於這起納賄賄賂案,我們不該該隻是津津有味於“情婦養貪官”,而是應當從“案外之意”中,看到一張權利尋租的溫床。不然,在某種歪曲的宦海生態中,在某些畸形的社會舞臺上,還將不竭演出五花八門的腐朽醜劇。假設僅止於此,顯然不是反腐朽的終極目標。

知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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